一、什么是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有什么危害性?
答:违法用地是行为人违反规划管理法律、法规,未经合法有效的批准而占用、使用、出让、转让、买卖、交换、租赁、破坏土地及其他违法用地的行为。违法建设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规划管理法律、法规,未经合法有效的批准而建设的行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危险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1、阻碍城市的有序发展;2、扰乱市场经济秩序;3、影响城市整体形象;4、部分违法行为直接危害群众安全;5、侵害国家、集体土地资源;6、破坏社会和谐。
二、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主要有哪些种类?
答:违法用地主要有两类:一类是非法交易土地行为,主要包括:l、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2、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另一类是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主要包括: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获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2、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获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行为。
违法建设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严重影响规划无法消除影响的,主要包括:1、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流等公共设施的;2、私自建设影响规划实施的;3、违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另一类是符合规划但没办理相关规划手续,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三、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罚款标准为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按20—30元/平方米,其他耕地10—20元/平方米,其他土地10元/平方米以下;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15日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五、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5%一20%的罚款。
六、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责令15日内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执行。
七、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如何处理?
答: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八、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责令交还土地,并处10—30元/平方米的罚款。
九、违章违法建设工程拒不停工或不按要求拆除的如何处理?
答:由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十、违章违法建设工程交上罚款后就合法了吗?
答:不合法。罚款只是行政处罚的一部分,违章违法建设工程的违法性质并没有发生变化,该拆除的还是要依法拆除。
十一、能不能购买违法建筑?
答:不能买。违法建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楼间距、遮荫、日照、通风、绿化、地质勘探、图纸设计、施工队资质、图纸的审查、抗震等级强制性标准,质量根本无法保证。也无法补办许可手续,也不可能办理房产证。所以请大家不要存在侥幸心里,无论价格高低都不要购买违章建设的房屋。
十二、超过批准数量占有土地,多占的土地如何处理?
答:《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十三、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十四、一些地方违章建筑屡禁不止,对违章建筑的处理,一直是规划管理中的老大难问题。为了有效地遏制违章建筑的建设,查处违法建设的具体法律法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在城、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其建设内容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其建设内容不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停止建设,并予以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十五、私人建设如办理建设规划手续?
私人建设规划管理流程如下:当事人送审申请报批材料→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送审建设工程设计图纸→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换证卡→测量放线→巡查、竣工验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