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宾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细致核查,精准出击,及时查获2起非法种植****案,将犯罪苗头扼杀在萌芽状态。
近日,民警通过前期工作获得一条线索:家住黎塘镇建设路的吴某有种植****的嫌疑。2020年11月5日,禁毒大队联合黎塘派出所循线核查,依法对吴某家进行搜查,在吴某家楼顶查获**幼苗30株。经审讯,吴某承认其种植的**系从网上购买,主要用于自己吸食。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20年11月12日,宾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联合芦圩派出所在宾阳县城廉租房梁某家中又查获**原株40株。经讯问,梁某种植**是供自己吸食用。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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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以上是针对**原植物治安处罚的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罂粟、**等**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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